保险优点研究论文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保险优点研究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文章在探讨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优点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开放一人保险制度的意义。但是由于经过三年的发展,我国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发展得并不顺利。分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因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诚信管理的策略。

保险优点研究论文 篇1:

解析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保险业发展迅猛,随之发展的还有保险监管制度,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促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但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本文研究了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和发展趋势,研究了国际监管制度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这对于我国保险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保险监管 制度 中国 启示

一、引言

保险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关根据保险法规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机构经营的安全和盈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于保险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通过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实现一定的目标,这种监督表现在国家、社会、保险行业等各个层次上。狭义的保险监管则仅指国家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的相关企业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保险经营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国际保险监管的组织形式和监管模式越来越朝着趋同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关注保险公司未来的风险状况,强化风险资本监管,并实施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本文在分析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特点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若干建议,以助于保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业的监管通常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1)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它是国家管理保险业经济的职能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保险行业的秩序进行监督和协调。国家监管是宏观的监管,是指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监管的核心是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2)保险行业自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企业之间产生各种联系与作用,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可以有效地稳定和优化合作关系,需要形成一种保险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发挥国家宏观监管所不具备的横向协调作用,对于保险监管具有特殊的意义。(3)社会监督,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经营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对保险具有监管的职责,社会监管主要表现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有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它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一种补充力量。

二、国外保险监管模式

国外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先有保险业,然后有保险法,最后产生保险监管的过程。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在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要稍晚于银行业,因此其监管制度的发展也相对较晚。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保险业弊端频出,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开始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施行严格的监管,这是由于保险业经营涉及范围广,是一个公众性极强的特殊行业。

(一)严格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是对所有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管,包括对保险市场准入的要求,对保险条款、红利分配、费率和保单利率等均有明确规定,并在开始推广时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美国是严格监管模的代表,美国的保险监管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局负责,随着保险公司更多的跨州经营业务,所以为加强各个州直接保险监管的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它的主要功能是协助保险监督局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协调各个州的保险监管方法通过较低的成本的方法实现较高效率的监管。

(二)松散监管模式

松散监管模式是注重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同时降低对保险产品、费率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英国的保险监管的中心是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强调保险业管理的自律性,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而对于没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英国监管处罚手段非常重。英国的监管机制保证了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更容易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此外,英国保险监管部门注重披露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通过向社会公开较多的保险公司信息,可以有效地让投保人降低风险,进而减少因市场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三、国外保险监管发展趋势

(一)保险监管从专业化向一体化转变

国外保险监管从专业化向一体化转变的标志是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金融行业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也朝着一体化监管的方向变化,主要表现为通过成立一体化的监管部门一体化监管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保险监管借助于银行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降低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监管,支持保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保险企业一体化发展。

(二)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偿付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注重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对保险企业合法性监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从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监管开始从监管保险企业市场行为向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转变,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有效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而可以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对于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及时提醒,让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

保险功能监管是指由同一个监管者对一个给定的保险活动进行监管,而不管活动的从事者,保险功能监管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保险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有效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重叠和盲区,在金融一体化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保险监管变得越来越不合适,所以,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四)保险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来看,现代保险监管模式开始便是严格的监管模式,它的目标是维持市场的稳定,同时强化严格监管的方向发展。然而,随着保险金融行业的一体化发展,使得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界限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西方国际的保险监管开始审视传统的监管模式,并将保险监管的目标改为效率、稳定性和扩张性,其中效率是第一位的。所以保险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五)保险监管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化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世界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建立了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为了让公众更加方便的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保证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

(六)保险监管更加注重监管法制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更加注重法制化的建设,通过依法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业。当前,西方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法规,通过立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还要求,如何由于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行为不当而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四、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不同国家对保险监管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同一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所处的不同阶段,保险监管的目标也会有所侧重或不断产生新的监管目标。一般的,保险监管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市场准入、条款审核备案、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保险业长远发展规划、调整实施监管政策、完善保险业结构、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等措施来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3)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险市场秩序正常与否,对于公平竞争、行业发展、行业形象以及行业核心竞争力等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通过整顿保险市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不可或缺的目标。(4)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这一方面的监管又略有差异,对新成立的公司应着重防范其经营风险,而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将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重,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履行其对保单所有人的保障责任,及时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核心。

(二)加强研究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通过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有效提高我国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重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方法、实践和相关理论,同时要分析其国际保险监管实践的原因和条件,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监管的进步。

(三)加强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让市场经济变化加快,传统的保险监管准则可能会导致市场失效,由于对于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掌握,使风险转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可能性很大,所以,加强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最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逐步地融入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中。

(四)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化建设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法制化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他们不断有完善的立法,还有很强的执法机构。在我国,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还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形势,急需修改当前《保险法》的一些内容。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管执法机构存在着执法不严和有法不依的状况,所以必须建立一支可靠而且高效的执法机构。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监管模式,同时利用我国央行的行政体制,建立功能完备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骨干人员减少,借鉴国外的人才培训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五) 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

保险中介是保险业的重要一环,保险中介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的监管。所以,要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促进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保险中介更规范,要坚持保险中介的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环节。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要保障投保人利益最重要因素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多样化经营,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风险的投资都会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导致很多的公司逐步变得没有偿付能力。所以,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就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标志着我国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我国应当完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首先是建立信息化更高的保险公司监管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掌握每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其次,是要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各个指标,对其进行动态和量化的监管;最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要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同时监管的重点对比较大保险公司,他们对于市场的影响非常大。

五、总结

当前形势下,在我国保险监管中,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核心,加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和规范保险行业秩序,以及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大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有效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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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欣.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定位及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吉林大学,2004(04).

[4]李嘉斌.保险监管及全面开放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制度创新[J].长春吉林大学,2005(04).

(编辑:刘影)

作者:吴红波

保险优点研究论文 篇2:

浅谈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诚信问题

【摘 要】文章在探讨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优点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开放一人保险制度的意义。但是由于经过三年的发展,我国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发展得并不顺利。分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因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诚信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一人代理公司;诚信问题;诚信管理

一、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优点

(1)有利于保险代理业务的拓展。保险代理人作为连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在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每位保险营销员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可用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构成最佳风险保障组合,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这对投保人而言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2)有利于发挥专业化保险营销人才的优势。成功的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必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在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各家保险公司都把保险产品研发作为重要的战略能力,使得各种投资型、分红型产品被纷纷推向市场,保险产品参与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

二、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发展现状

虽然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具有强大的优越性,但是自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一人保险代理公司成立以来市场对其反应比较冷淡。2009年,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903家相比较2008年1822家增加了81家。2007年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共有1755家。然而2007年我国一人股东的保险代理公司只有63家,经过两年的发展,一人股东的保险代理公司2008年增加至约94家,2009年上升为137家,在保险代理公司中比重分别为3.6%、5.2%和7.2%。

三、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

(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侵害。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自身的特性产生了“双重代理问题”。一方面,单一股东作为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一人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存在。因此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股东极有可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在一起,进而导致盲目铺摊设点、虚假宣传、勾结投保人骗赔骗保等短期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大。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将面临较大风险。(2)公司法人格的滥用。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一般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及监事会等机构。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唯一股东可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当发生经营危机需要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承担极大的风险。

四、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诚信管理策略

(1)构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体系。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要建立健全书面记载制度。采用书面记载制度要求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做出决策时,须将决议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并经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以便于相关人员的查看。这种书面记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有利于保险人、投保人在一定情况下熟悉公司决策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当股东出现违法活动要追究其责任时,书面记载内容将是最有利的证据。(2)抑制短期行为、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一是完善诚信奖惩机制。保监会可以参照《证券法》等相关金融法规,对于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处分:保险代理公司存在败德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同时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既一人股东给予警告,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直接记入诚信记录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刑事处分。这种硬约束使得一人代理公司面临失去连续获益的威胁,迫使其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长期展业能力,在诚信的大环境下提高盈利能力。二是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一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行政命令要求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将他们的财务报表、人员状况、退保率、赔付率、违约情况等信用记录予以上报。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进行严厉处罚。根据这些评价指标对一人保险代理公司进行信用等级分类。规定不同等级的代理公司在代理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分支机构的设立甚至未来上市的标准也不同。

参考文献

[1]李爱东.保险业信息不对称与诚信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2003(1)

[2]朱劲松.对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深层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5)

[3]曹邓.保险诚信问题分析与保险诚信体系建设[J].金融与经济.2005(11)

[4]丁五启.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及其构建[J].企业导报.2009(2):15

[5]黄英君.最大诚信原则欠缺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立法诱因[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5)

[6]李光文.论保险代理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方向[J].甘肃科技.2006(6)

作者:王佩

保险优点研究论文 篇3: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

【摘要】 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本文通过对晋江模式的“新农合”的实例研究,分析了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商业保险

福建省晋江市从2006年起,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社区居民均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根据该市“新农合”政策中的规定,凡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该市户籍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由单位、政府、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其中个人只需缴纳30元,而年度内最高可以领取10万元补偿款,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晋江市成为在福建省实现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全民医”的首个试点。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的问题

商业保险从目前参与合作的模式来看,仍然存在弊端,表现为:

第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定性不明,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缺乏法律保障及优惠政策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的严重缺口。

第二,保险公司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大。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多年来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诊疗费收入太低,医疗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话滥用处方权,从而导致患者过度消耗药品和接受医疗服务。

第三,基金管理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保险公司受托承办新农合,它只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由政府决定收缴和补助的方法,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基金中提取保险费,虽然这种方式有避免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而罔顾农民的保障水平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如抹杀了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精算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法律关系,争取政策支持

要完善现行的保险法规并建立起配套的支持政策,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和参保农民三者之间各自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确定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降低其中的政策风险。在资金方面,目前新农合的商业化运作费用也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是保险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费用的缺位是由于政府其他部门挤占造成的,其解决方式可以是由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划拨用于新农合的专项资金。另外,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也有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相关减免税收及费用补贴政策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

(二)由单方面参与转向多方面参与

首先,保险公司应在新农合参与的广度方面有所拓展。其一,管理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参与筹资与支付环节,并且肩负起新农合基金的责任风险,权责统一方能成为新农合真正的管理者。其二,在不断提高筹资标准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将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保险,另一部分以商业保险模式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肩负起基金投资与运营风险,由其自负盈亏。其三,保险公司应参与定点医院资格认定,并且会同卫生部和政府制订相应的资格考核办法,撤销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院资格,以规范医疗服务的供方。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强化其参与新农合的深度。其一,充分利用保险精算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制定新农合工作方案时慎重考虑患者住院情况、当地疾病发生、医药费用情况等因素,并适时调整方案以符合实际需要。其二,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乡镇医院医疗技术的不达标参保农民不放心就医,宁愿选择在昂贵的市级医院就医,如2010年,晋江转外补偿基金占48%。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实行分级住院转诊制度。如实施一些惩罚性措施,对不按规定在乡镇医院首诊的农民降低其赔付比例。目的是通过此方式,在保证乡镇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先在乡镇医院看病就医,从根本上杜绝浪费医疗资源的现象。

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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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菲.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和方式[J] .中国金融,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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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姚俊.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

[8]余雷, 李军改.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及对策[J]. 北方经济, 2008(13).

作者简介:张婷(1991-),女,江苏常州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商业保险。

(责任编辑:赵春辉)

作者: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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